Wednesday, September 30, 2015

就像大陸一樣

我感到非常羞恥。

我的母校,居然出了這樣的一群妖孽。
培育我的港大醫學院,居然豕養著這樣的一幫無恥的奴才。

整件事的可怕在於,謀殺院校自主的政治力量是如此明目張膽、毫不忌諱。起碼,以前人家想「買起」劉進圖,還知道要躲在暗裡,掏腰包聘請兩個省港旗兵代勞。這次,他們卻為了毀掉一個陳文敏,竟然在光天化日、眾目睽睽之下:先發動官媒用疲勞轟炸式的炮轟狙擊,再以「未曾慰問」、「Google scholar 搜尋太少」、「無博士學位」等荒唐無恥的理由,直接親手把港大百年基業毀於一旦。其暴力之程度,比較兇徒斬傷劉進圖一事,更加赤裸裸、更加血淋淋。

若然事到如今,我們依然選擇視而不見,那麼從今以後,香港就不再是一個有能者居之的地方。你要成功,就得攀關係,就得疏通疏通。你要生存,就得做奴隸,就得唯唯諾諾。

就像大陸一樣。

立場新聞轉載
https://thestandnews.com/politics/%E5%B0%B1%E5%83%8F%E5%A4%A7%E9%99%B8%E4%B8%80%E6%A8%A3/

Saturday, September 26, 2015

全民議政,香港才有希望。

經常有人問:「你們最近常發表有關選舉策略的研究和看法,是想選立法會吧?果然想收割雨運成果了嗎?你不做醫生了?」
我的回應只有一句:「謝謝你看得起我,但我其實不喜歡當政客,更從不享受出名、見報,我還是喜歡當醫生。」
我們不必懂得捏壽司,也可品評明將壽司有多難吃;
大家數落港鐵如何經營不善,不代表有意成立鐵路公司;
難道你罵 689,就表示你有意參選特首了?
議政,本來就是公民義務。香港一直就是因為太少人參與議政,太多人置身事外,689 才得以如此張揚跋扈,視百姓為草芥。
全民議政,香港才有希望。

Wednesday, September 16, 2015

正視安老院種票問題

區選臨近,最近傳媒廣泛報道「安老院種票疑雲」,引起社會人士嘩然。 

有線新聞記者揭發,有入住院舍的嚴重腦退化長者懷疑「被登記」,而成為選民。安老院職員更曾於上屆選舉集體帶院友前往投票,甚至指示他們應該投票予某一候選人。而長者的家人,卻一直對事件懵然不知。當長者的孫女發現問題,並向選舉事務處提出取消登記時,處方卻回覆取消要等待至2016年年中,即來屆區選之後方能生效。其後,記者更加發現,同一院舍負責人旗下的9間安老院,均有大量長者以安老院地址作選民登記,最高登記率高達34%。近日出現多宗的同類報道,社會輿論懷疑有人種票,引起廣泛關注。 

公民權利杜絕種票 兩方平衡標準宜嚴

首先我們必須認同,不論長者年紀有多大,亦無損其公民權利。就如所有其他香港成年人一樣,其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及提名權都應該獲得尊重。但是社會卻必須思考:如何在保障公民權利的同時,又能夠有效杜絕有人透過院舍,利用嚴重腦退化患者,或其他認知障礙患者等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」(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或稱MIP)手中的選票,以達其政治目的。 

要明白問題的原委,就要首先釐清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」的概念,及其界定標準。

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《精神健康條例》第2(1)條,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」的定義為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」。而根據香港法例第542章《立法會條例》第31條,任何人被裁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,即告喪失其登記為選民的資格。一般情况而言,「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」大概屬於4類殘障人士:嚴重認知障礙 (如嚴重腦退化症)患者、弱智人士、精神病患者,及因意外或疾病(如中風)導致腦部受損的人。這些患者的病情是否嚴重至精神上已達喪失行為能力的程度,則一般由醫生作出判斷。

以醫療程序為例,日常醫生為病人施行若干帶風險的治療之前,務必先得到病人本人同意,方可執行。但若該名病人屬於以上4類病人之一,取得病人同意之前,醫生有責任先行界定,該名病人是否精神上有足夠的行為能力。一般而言,醫生會根據既定標準進行判斷,例如:病人是否明白該醫療程序的執行原因、後果及風險?病人是否明白所有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案?病人是否有能力清楚理解以上各項資訊,甚至用自己的語言覆述一次?病人是否有能力分析利弊,並為自己作出最佳選擇,然後將其選擇準確表達?基於議會選舉的複雜性,以及其牽涉的重大整體社會利益,以上用於醫療系統的嚴格判斷標準,放諸選民登記之上,也絕不為過。

選民登記茲事體大 安老院舍毫無角色

就實際執行的角度而言,我們的社會當然不可能為每一位選民先進行認知能力測試,再確認其選民資格。所以最理想的情况是,由每位有意投票的公民主動自行登記(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,當然不會有動機自行登記,此類人士則會自然淘汰)。但如果由於行動不便、讀寫困難等其他因素,而必須假手於人時,該名人士的至親或者監護人(基於他們與當事人的親密關係,我們有理由假設,他們最為了解當事人的價值觀、政治理念等等),則是退而求其次的最佳代理決策者(surrogate decision maker),可以為當事人進行選民登記。而安老院負責人或營運者,既非其親人,亦非監護人,當然無資格為院友作出選民登記的決定。

因此,在選民登記這類重大決定中,安老院可謂毫無角色可言。由安老院主動為長者登記成為選民的做法,必須盡快取締。

利益衝突疑竇重重 堵塞漏洞維護議會

再者,安老院為長者作選民登記,更牽涉多個潛在的利益衝突:長者會否因為害怕安老院職員懷恨在心,甚至報復,即使不想登記做選民,也勉強同意登記?基於相同理由,長者其後的投票意向會否「順理成章」地,受院舍職員左右?這些主動為長者作選民登記的安老院背後,會否和參選政黨有利益關係?

這次事件不但揭露選民登記制度的漏洞,突顯選舉事務處的處理手法有很大的改善空間,更加惹人疑竇:究竟是誰在背後推動這些院舍,為長者進行集體登記?其政治目的何在?選舉事務處未有及時補救措施,是否反映政府縱容甚至默許這些利用無辜長者的行為?

堵塞以上漏洞之必要,不但在於維護區議會、立法會等選舉結果的認受性和合法性,更為議會權力基礎免受質疑,保持三權平衡至關重要。為此,筆者有以下3點建議:

一、選舉事務處應當盡快翻查《臨時選民登記冊》,為以安老院地址作登記地址的選民意願作出核實;

二、選舉事務處應當建立制度,明文規定安老院不可為院友進行選民登記。並落實執行,定期到安老院抽樣巡查,如有發現違規者,可考慮停牌處分,以收阻嚇作用;

三、最後,作為負責任的公民,我們除了自己登記做選民以外,更應為入住院舍的至親,到選舉事務處的網站覆核其選民身分,避免他們的公民權利被他人利用。


原文刊於明報觀點版
http://news.mingpao.com/pns/%E9%BB%83%E4%BB%BB%E5%8C%A1%EF%BC%9A%E6%AD%A3%E8%A6%96%E5%AE%89%E8%80%81%E9%99%A2%E7%A8%AE%E7%A5%A8%E5%95%8F%E9%A1%8C/web_tc/article/20150916/s00012/1442339675800
_____樓梯街的光影痕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